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维护通过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硒产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商及交易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是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和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从事交易行为的规范依据,交易商必须无条件遵循。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商在自主沟通或在交易中心作为中介下,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收付货款等最终实现货物有效交收的活动。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取得硒产品经营资格且具有良好资信,可从事硒产品交易的经营企业。入场交易商指依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符合入场交易资格,在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从事硒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个人。
第八条 “交易商品”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中心下属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存放,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存放区域且可用于在交易双方签订硒产品购销合同中交收的标的物,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为经批准的硒农产品品种。根据各种含硒农产品品种的不同以及用途的不同进行分类并用商品代码指代。
第九条 “现货”是指入场交易商在仓库存有一定数量或者在以后几天内即将入库可以用于交割的产品。
第十条 “交易方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制定,交易商在各种交易类型下进行硒产品购销合同订立、货款结算、手续办理、违约赔偿等环节最终实现货物交收的各种具体操作方式。交易中心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方式或对现有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履约金制度”指交易中心在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服务时,为规避交易风险,由交易方按当时交易市场价格计算的交易价值总额的20%向交易中心支付履约金,交易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自行扣除中介服务费用后,余款返还交易方的制度。
第十二条 “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资金状态,为保护买卖双方安全,对已存入指定帐号的卖方交易履约金、买方货款等交易资金暂时由银行监管,交易商任何一方和交易中心都不能动用。
第十三条 “结算价”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算出的实际农产品结算单价。
第十四条 “交收”是指按照《硒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硒产品进行的实物的转移和交接。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履约金、转账、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商委托交易中心在银行开户,专门用于存放其款项并在交易中心授意下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三章 交易中心功能
第十七条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以网络信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以交易中心的电子商务平台和设在恩施州的交易现场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采用现货协议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等方式,开展硒产品现货的交易服务。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可自愿选择在交易大厅现场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现货交易。
第二十条 为保证交易合同的执行和规避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实行履约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之间签订的现货交易合同,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如有其他约定,须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增加补充条款,但不得与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定条款相抵触。交易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变更合同,但需要经交易中心同意并在交易中心备案: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
(二)发生交易纠纷,经调解达成谅解协议或经仲裁、诉讼后变更合同条款。
(三)由于不可抗力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 经仲裁、诉讼后变更的合同条款,按照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时间,即每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以发布的挂牌交易硒产品交易价格为交易单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价格指含税价格,计量单位为“斤”。
第四章 交易品种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的硒产品
1、富硒茶;
2、富硒土豆;
3、富硒中药材;
4、魔芋。
第二十七条 参与现货挂牌交易和交收的硒产品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
(二)获得质量检验证书,已存入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并生成《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注册仓单》;
(三)以质量检验证书标注的出证日期为依据,出证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硒产品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以每份《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注册仓单》对应的硒产品为交易对象,硒产品计价以数量为准,计量单位为“斤”。
第二十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参与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双方统一采用交易中心制定的硒产品电子交易合同,并承诺遵守该文本条款的约定。
第三十条 硒产品现货挂牌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合同买卖双方如发生合同中约定不够明确的事项,则以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包括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商订立的电子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查阅。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都必须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
第三十二条 成交合同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允许转让。
第五章 交易类型及方式
第三十三条 交易类型包括在交易大厅现场进行的交易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交易方式
为了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和减少交易纠纷,本中心为四种基本交易模式都设计了严格的交易流程。
1、现货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经交易中心配对,签订电子现货合同,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操作流程:
(1)卖方通过挂牌销售的方式进入交易中心,并在卖出硒产品之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交货能力证明,包括对应的现货提单或按比例支付履约金。
(2)卖方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供挂牌硒产品的种类、帐目、质量、数量、存放场地、最小批量、交收方式、有效期限等相关交易信息。
(3)买方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通知交易中心所需求硒产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等相关信息,支付履约金,交易中心业务部核实后挂牌采购其所需硒产品。
(4)硒产品交易商自主协商或由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挂牌信息进行交易配对。
(5)经配对的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磋商,双方如果有交易意向,则准备进入成交签约阶段;否则,交易中心继续配对。
(6)有成交意向的买卖双方,签订现货交易合同,进入交收程序,并向交易中心支付相应费用。
2、现货竞价交易
竞价交易分为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的竞价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价标的的类型、数量、最小交易量、交收方式等信息后公开挂牌,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竞价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布的底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加价,最后由符合成交条件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竞卖交易是买方交易商将拟购买的商品详细资料提交给交易中心,确定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交易中心预先公告后,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挂盘报价,卖方自主减价。若在约定竞卖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竞卖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进行货物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价报价结束。其基本交易流程如下:
(1)冻结与暂扣。暂时冻结现货竞价中所有竞买方与竞卖方所涉保证金,同时暂时扣押在库商品。
(2)排队与配对。竞买方或竞卖方报价过程中,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主报价,不可以主动撤单。每批次商品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买交易中的报价从高往低排、竞卖交易中的报价从低往高排),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商品数量取排名前列的竞拍方配对成交。配对成功后,本批次商品以配对成交的竞拍方中的最高竞买价或最低竞卖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商品的交收结算价。
(3)确定配对是否成功。报价结束后,交易系统确定现货拍卖是否配对成功。排在末位的竞拍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商品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竞拍方的申报数量时,按照该竞拍方的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末位竞拍方的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商品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最少交易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竞拍方的摘牌申报不得成交。
(4)发布成交信息。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价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交易信息表,并通过商品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其中,竞卖专场中的竞拍方需在3个自然日内根据成交结果向交易中心提交拟交收商品详细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5)交易中心根据配对结果以及卖方提供的实际详细商品信息生成买卖双方《电子购销合同》(下称《合同》),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以《合同》中约定执行。
3、现货择期交易
现货择期交易其实是可变式远期交易的一种。本中心现货择期交易是特别为对交收日期有较复杂要求的买方或卖方或买卖双方而设计的一类现货交易模式,其最大的特点为标的商品的交收日期是可选的。本中心现货择期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报
对可变交收日期有要求的买方或卖方通过本中心的交易系统提交择期交易申请。本中心择期交易申报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且未成交的申请,系统会自动提示申报方是否进行重新申报。申请在配对之前随时可以撤销,但是一经配对,即表明买卖合约已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撤回。竞买交易者和竞卖交易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恶意操纵交易、内幕交易等行为。同一交易者,不得既申请竞买,又申请竞卖。否则一经查处,开除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排队
排队的原则是:价格优先,期短优先,时间优先,对于择期交易的买方申报价,报价越高的排在越前,竞买价格相同的买方申报,按申报择期交易的可择期时间长度排序,可择期时长越短的排在越前,对于申报价格和可择期时长都相同的申报,按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先申报者排在前,后申报者排在后;对于竞卖交易,报价越低的卖方申报越排在越前,竞卖价格相同的卖方申报,按申报择期交易的可择期时长排序,可择期时长越短的排在越前,对于申报价格和可择期时长都相同的申报,按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先申报者排在前,后申报者排在后。
(3)配对
如果只有一方要求择期交易:对于买方择期交易,将报价最高的买方与卖方配对成买卖双方。对于卖方择期交易,将报价最低的卖方与买方配对成买卖双方。如果买卖双方都要求择期交易:将报价最高的买方与报价最低的卖方进行初步配对,然后买方双方再就具体可择期交易的日期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即可成交。
(4)确定择期交易价格
一方择期的交易配对之后,或双方择期配对且协商成功之后,交易系统即报出成交价格。现货择期交易前一时段成交价对后面的成交价没有影响。也就是,前一时段配对成功之后,新的配对重新开始。
(5)签署合约
一方择期的现货择期交易一旦配对成功,或者双方择期交易配对且协商一致之后,系统即向买卖双方发出成交通知,双方按成交数量和竞买方的报价签署电子合约,准备进入实物交割阶段。此时如果一方不愿意签约,则应向别一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并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此时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签约,则各方应向交易中心缴纳2.5%的违约金。如果双方签约,则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签约手续费。手续费从定金中直接扣除。
(6)支付择期交易费。
对于一方可择期的现货择期交易,享有择期交易的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支付择期交易费。择期交易费的参考定价公式为:
式中:
vF表示择期交易费
S表示标的资产期初价格
R表示无风险利率(按连续复利转化)
T表示合约的实际持续期(单位为“年”)
σ表示标的资产(年化)波动率的标准差
(7)实物交割
择期交易买卖双方在签署电子合约之后,应在一个星期内组织实物交割,交割时应缴纳交割手续费。如有延期交割,则延期事故方应向交易中心缴纳一定的延期费,延期费从定金中扣除给无事故方。如果全部定金扣除之后,延期事故方还未履行交割义务,事故方将被开除交易资格,列入禁止交易者名单,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4.现货拍卖交易
本中心的拍卖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进行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中心的现货拍卖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报拍卖意向。对于拥有符合拍卖标的要求(即外地产出物不可替代且产量较小、供不应求)物品的卖方,可以向本中心提前拍卖申请。
(2)进行初步鉴定。通过申请的卖方向本中心提交样品进行检测,如果通过检测,卖方可以将被拍商品运到本心拍卖专用仓库,本中心进行挑选和分批,进行初步鉴定。
(3)签订拍卖合同。待拍商品经过初步鉴定之后,本中心与商品卖方签订拍卖合同。卖方缴纳拍卖相关费用。
(4)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竞拍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交易日某批次商品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开始竞价倒计时。倒计时结果时,则该批次商品全场报价结束。
(5)制作图录。本中心在收到拍卖方相关费用之后,编印被拍卖商品图录并通告潜在买主。本中心还提供其它各种书面和电子资料,进行宣传以扩大影响。
(6)公开预展。买方发出参拍意向之后,中心组织公开预展,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货物,了解商品品质,拟定自己的出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7)正式拍卖。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本中心现货竞拍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委托人委托本中心报出保留价,竞拍方开始出价,当竞拍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竞拍方对某批次商品摘牌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次商品凡有竞拍方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竞拍方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次商品报价结束。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8)成交交货。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本中心分别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买主通常以现汇支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仓库交货条件到指定仓库提货。如果流拍,中心将退还卖方货品。由于拍卖前买主可事先看货,所以,能够大量减少事后的索赔现象。但如果货物确有瑕疵,或拍卖人、委托人不能保证其真伪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本中心要求拍卖人负担保责任。
第三十五条 现货交收方式
(一)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规则及现货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交易中心转移硒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向交易中心支付货款的过程。
(二)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交收货物的仓储服务的地点。交收仓库应保证交易商交收并对交收商品的安全存储负责。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及保管不善造成的安全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交收仓库不承担商品的自然损耗责任。
(三)提单是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定并通过提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指定交收仓库在完成出入库商品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会员的提货凭证。
(四)交易中心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监管)仓库,仓库负责会员农产品的入库、保管和出库等业务。交易中心对仓库实行年审制。
(五)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会员,其他客户交收须通过会员办理。
(六)会员进行交收前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提单交到交易中心。
(七)在交易成功后3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交出提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易中心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中心付给买方会员提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会员的提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买方会员的货款后将履约金退返给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经买卖双方协商,交收活动可在10天以内进行适当延期。
(八)货物交收申报办理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6:00-17:00。申报结束后,在下一交易日,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交收手续。
(九)买方会员在收到提单后如有异议,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收仓库完成提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若对质量有异议须在交收成功后3个交易日内书面向交易中心提出,买卖双方在该期限之后如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根据国家《合同法》规定及现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自行处理。
(十)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商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数质量的最终依据。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十一)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出具虚假提单;
2、违反交易中心业务规则,限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直接参与现货交易;
5、其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的官网为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网。
第三十七条 网站免费为交易中心会员发布硒产品供求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发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及文件,及时向交易商提供交易中心行情及相关行业综合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中心行情信息包括:商品代码、硒产品品种、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成交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将提供仓库及物流方面的信息。
第七章 履约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履约保证金,指客户交存到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用于硒产品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
第四十二条 履约金的交纳
(一)以电汇和支票等方式存入的客户履约金,出票单位与客户开户名称相符的,以交易中心开户银行确认资金到账为准;不符的,应由出票单位出具资金说明后方可确认为资金到账。
(二)以现金存入的,以交易中心财务部确认资金到账为准。
(三)履约金确认到账后,交易中心开具一式多联的收款凭证,一联由交易中心财务部门留存做账;一联由财务部门交结算部门,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另一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由客户留存作为收据。收款凭证上应记载时间、客户名称、结算账号、存款方式、金额大小写、缴款人签名、经办财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履约金的退转
客户要求退转履约金的,必须由指定的资金调拨人亲自办理,公司按下列程序予以办理:
(一)证件查验。资金调拨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及预留印鉴,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填写取款凭证。取款凭证上应记载时间、客户名称、结算账号、取款方式、资金去向、金额大小写、客户资金调拨人签名及身份证号码、财务人员签名等内容。
(二)金额审批。财务部门将取款凭证经业务部门核实其可出金额后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
(三)款项支付。财务部门根据领导批准结果,支付客户保证金。取款凭证一联由财务留存做账;一联由财务部门交业务部门,以相应减少该客户的保证金;另一联作为客户留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公司限制出金:
1、涉嫌重大远规,被国家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2、被司法部门依法冻结履约金的;
3、与交易中心及交易对方经济纠纷未了结的。
第四十四条 履约金的结算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门将每一客户资金划入交易中心结算帐户,用于清算客户履约金。公司对每一客户的出入金、交易盈亏、交易服务费、交易履约金等款项进行结算。
(二)交易履约金的结算。公司对客户账户实行每单结算制度。交易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费用结算。公司根据客户每单成交数量和约定标准收取交易费、过户费等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履约金专用帐户管理
(一)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帐户,专门存放客户履约金。
(二)客户履约金专用账户开设在交易中心业务大厅所在地的指定结算银行。
(三)客户履约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四)中心财务部应加强对所有履约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对账户余额,并做好月末履约金帐户的银行对账工作。
第八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因在场内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交易中心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买卖双方均可向恩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信息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中心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直至合同约定交收日前,卖方未办理过户或出库手续的;
(二)直至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前,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易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其在场内签订新硒产品购销合同,并通知违约方交易商和相对守约方交易商在 24小时内自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交易中心按违约数量和约定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交易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买方将全部货款汇入交易中心账户后,卖方如果:
(一)在12小时内未将与买方签订的现货交易合同提供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视情况认为卖方不能进行交割,交易中心有权在买方请求下将货款扣除财务各项费用后退回买方付款账户;
(二)已与买方签订现货交易合同,并将该合同提供给交易中心,但由于卖方原因无法在合约规定时间内办理出库手续,交易中心将视情况认为卖方不能进行交割,交易中心有权将该种情况视为卖方违约。
第五十一条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项下的硒产品交易无法实现,则交易中心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合约金额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并对守约方进行补偿。
第五十二条 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市场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其场内交易活动、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注销交易商场内交易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交易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交易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其它针对交易过程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规则不能有相抵触的条款。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即日起实施。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