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客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中心”)对交易客户的管理,提高平台运营质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中心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及其实施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交易客户是指通过了交易中心资格审核,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条件并在交易中心登记注册和开立交易账户,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机构会员若从事相关的认购、交易活动,则参照机构客户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交易客户在交易中心内进行涉硒产品交易及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以及本办法之规定。交易中心对交易客户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客户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客户的条件:
1、申请成为机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并自愿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1.2 拥有专业从事涉硒产品投资业务的团队,该团队拥有较丰富的投资经验,具备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1.3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申请成为自然人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2.1 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或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自愿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客户;
2.2 必须对涉硒产品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3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客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为机构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申请书;
1.2 风险承诺书;
1.3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6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7 信用机构代码证;
1.8 机构章程复印件;
1.9 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财务报告(新设立的机构,则提供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10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申请成为自然人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2.1 申请书;
2.2 风险承诺书;
2.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名;
2.4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备,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为交易业务合格交易客户的决定。
第三章 交易客户资格变更管理
第八条 机构发生工商登记变更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资料。
第九条 自然人的名字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资料。
第十条 交易客户名称变更后要求更换合格交易客户资格证书的,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换发变更后的合格交易客户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交易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其合格交易客户资格:
1、交易中心发现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情形要求限期补正,拒不补正或在限期未补正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交易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消除了上一条情形的,交易中心可解除暂停。因交易客户自身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上一条情形的,交易中心可延长暂停期限,直至其消除上一条情形为止。
第十三条 交易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取消其交易客户的资格:
1、资格暂停期限结束后,仍未履行相应责任;
2、不再符合合格交易客户资格条件;
3、擅自利用交易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4、故意损害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客户及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相关人的权益或名誉;
5、故意扰乱交易中心交易秩序;
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交易客户自行申请暂停或取消合格交易客户资格的,应与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客户服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1、机构可申请驻场席位(费用另行商定);
2、可获得在交易中心开展的涉硒产品项目信息;
3、可获得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政策及动态信息;
4、交易中心可为交易客户介绍投资项目和投资对象,可组织安排交易客户与项目服务对接,展开相关的合作服务;
5、可受邀参加交易中心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推介会、研讨会、博览会、涉硒产品投资推介、专题讲座或论坛等。
第五章 监督与法津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客户在交易中心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调查。交易客户有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对交易客户做出以下处罚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告;
2、公开或公告谴责;
3、暂停或限制交易;
4、暂停或取消资格;
5、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交易中心官网上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交易中心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