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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89712 时间:2021-9-21 15:34:42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客户、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指定监管机构等电子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电子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客户将符合现实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客户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电子仓单是指交易客户凭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客户和库方共同出具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电子仓单申请表》,交收部锁定库存后,核准并注册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电子凭证。电子仓单可直接参与交易系统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三章 电子仓单生成


第六条 电子仓单生成包括申请、录入注册环节。

第七条 电子仓单的申请

(一)交易客户凭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客户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书面的《电子仓单申请表》;

(二)申请制作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三)申请制作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八条 电子仓单录入注册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客户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客户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原件后,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后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生成电子仓单。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电子仓单申请时必须将损耗相关风险考虑进来,避免因实际入库数量和电子仓单数量的差异,造成仓单数不够而无法交收的违约。

第十条 电子仓单在交收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才能提货,任何方提货都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电子仓单只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不得流转。

第十二条 电子仓单不可进行拆分,电子仓单转为未注册电子仓单后才可以进行拆分,主要作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物交收。


第四章 电子仓单注销


第十三条 电子仓单注销是指电子仓单在未完成交易,电子仓单所有人将其转为一般储存商品,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注销,退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过程。

第十四条 电子仓单标明数量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


第五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五条 交易客户与交收仓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经当事方自行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有限期限为一个月,若纠纷发生超过一个月,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交易客户与交收仓库发生纠纷,有权要求交易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相关纠纷提交至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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