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会员稽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经纪会员的稽核监管,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会员合规经营和规范发展,确保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集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会员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对经纪会员进行稽核监督管理,对经纪会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证整体交易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稽核部门是指交易中心行使合规稽核工作的具体部门,稽核组是指为进行特定稽核工作而组成的小组(可根据稽核目的、需要,由交易中心相关部门人员或者有关会计师、律师等人员参与组成),稽核人员指参与具体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
第四条 稽核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
第五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交易业务全体经纪会员及参与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的有关主体。
第二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经纪会员业务经营、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八条 稽核部门应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检查被稽核经纪会员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检查被稽核经纪会员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交易管理及风险控制情况;
3、检查被稽核经纪会员财务收支和会计稽核情况,净资本状况等;
4、检查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稽核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应当认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 稽核部门应当如实向交易中心领导提交稽核报告。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交易中心对稽核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
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权限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有权要求被稽核经纪会员提供和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有权要求被稽核经纪会员出具书面说明。被稽核经纪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并应对资料和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时,有权检查被稽核经纪会员的资金情况、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统计报表、人员任职情况、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纸制资料、数据电文、视听资料等形式)和资产。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稽核经纪会员的员工和客户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稽核部门工作,如实向稽核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对被稽核经纪会员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交易中心有权依据事实情节按照《经纪会员合规管理办法》等对其进行处罚,对《经纪会员合规管理办法》未收录的违规行为,有权酌情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稽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选用以下不同的稽核方式:
1、现场稽核:稽核人员深入到被稽核经纪会员工作现场进行稽核。
2、非现场稽核:被稽核经纪会员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稽核部门,或稽核部门通过其他方式对被稽核经纪会员相关情况进行稽核。
3、其他方式的稽核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应当根据稽核工作计划,确定稽核项目、稽核方式和稽核人员,按稽核目的与需要可以组成稽核组或稽核部门独立进行稽核。稽核部门应当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研究制定稽核方案,可以在实施稽核前通知被稽核经纪会员或采取突击稽核的方式。
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进入稽核现场,稽核人员应向被稽核经纪会员出示稽核通知并向被稽核经纪会员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被稽核经纪会员应当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听取被稽核经纪会员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
3、稽核检查: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经纪会员的有关凭证、账簿、报表、档案资料、计算机设备、人员任职、机构设置、制度执行情况,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弄清情况,做好稽核记录。特别是对发现有问题的事项,要查明原因、确认性质、提出证据,做好详细记录;
4、调查取证: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应有笔录(询问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字),原始书面材料(凭证、文件、资料等)要有复印件(被稽核经纪会员加盖公章),实物附有照片;
5、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认真进行核实,综合分析。认定事项必须真实、准确并有足够的依据。由于受稽核手段的限制,确认无法核实的问题,应当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6、填写稽核工作记录:对已核实的问题应当按类型和性质进行归类、整理、认真填写稽核工作记录;
7、起草稽核报告:稽核实施阶段结束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制度,根据稽核工作记录表进行总结,如实写入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次稽核工作情况,对被稽核经纪会员业务工作的总体评价,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8、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修改完善后,经领导审核,报交易中心相关管理人员阅示;
9、稽核部门拟定处理决定,经交易中心签发后发送被稽核经纪会员执行;
10、稽核部门为监督稽核经纪会员执行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应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过整改,经纪会员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经纪会员向稽核部门提交整改结果报告,稽核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交易中心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和整改力度与结果等综合因素对被稽核经纪会员的违规行为最终采取不同类型的处罚措施;
11、稽核部门对处理完毕的稽核项目,应当将其有关文件、数据资料及工作底稿立卷归档,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 被稽核经纪会员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稽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纪会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阻挠或者妨碍稽核工作;
3、提供虚假资料;
4、藏匿、转移、伪造、涂改、毁弃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稽核经纪会员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1、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纠正问题并如实汇报;
2、情节轻微,经稽核部门查出后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的。
第二十条 如有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处1万至5万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稽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交易中心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