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会员年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经纪会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交易中心有关会员管理的规则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是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的经纪会员。每年按规定时间执行经纪会员的年检工作。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三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8月21日前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经纪会员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经纪会员,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年检对象:上一年12月31日前进驻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
第五条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登记表;
2、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会员证书原件:
5、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各分公司(分支机构)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六条 年检程序:
1、交易中心经纪会员提交年检材料;
2、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3、经年检审查通过的,交易中心在经纪会员证书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并退还证书原件。
第七条 经纪会员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应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按交易中心要求限期补正,如超期未补正,则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和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经纪会员提交的年检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在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戳记,并退还证书;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其证书上加盖年检戳记,并退还证书。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经纪会员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变更名称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公司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5、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8、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董事、监事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是否有分支机构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10、会员执行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其他事项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经纪会员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分支机构的数量是否与前期报备数量一致;
2、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使用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名称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营业(经营)场所变更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执行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其他事项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按《经纪会员合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