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会员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纪会员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为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全体经纪会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遵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结合经纪会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工作是指交易中心全体经纪会员,通过各种介质的媒体、以及现场营销宣传、张贴资料等形式的宣传、营销、业务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经纪会员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服从交易中心的发展大局,把握“客观、低调、充分揭示风险”的原则,努力营造有利于交易中心和经纪会员和谐健康发展的氛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全体经纪会员、经纪会员的分支机构及其所有员工。
第二章 宣传要求
第五条 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经纪会员在对外进行宣传活动之前,需将涉及宣传的相关内容报送至交易中心合规部。交易中心合规部将在3-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合格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六条 经纪会员的所有宣传应以突出自身公司实力及服务特色等为前提,凡宣传中提及交易中心相关的信息,只能以“XXX公司是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经纪会员或合作单位,经纪会员编号为XXX号”等类似信息的形式出现。
第七条 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经纪会员宣传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经纪会员应自觉地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完整提交交易中心要求的文件和资料,配合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条 经纪会员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时必须充分揭示交易业务的风险,所有宣传中必须在明显位置列明“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风险提示字样。
第九条 经纪会员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宣传活动的管理,禁止其分支机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视为经纪会员的宣传行为,由经纪会员承担责任。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条 经纪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具有下列违反宣传规定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对经纪会员给予书面警告、暂停激活客户、提高保证金标准、取消经纪会员资格等处罚:
1、未经交易中心的审批,擅自以各种形式对外发布宣传信息;
2、没有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向宣传对象揭示风险;
3、所发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4、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
5、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审核意见;
6、其他违反国家明令禁止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