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交易中心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主体交易货款、履约订金、转让收入、交易费用及兑换提货服务费用等进行交易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仅为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交易主体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农特类产品交易的结算业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主体和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结算部门”是指负责交易中心交易结算的部门。结算部门负责交易中心农特类产品交易的统一结算、交易资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部门职责包括:
1、编制交易主体的结算账表;
2、办理交易资金的往来汇划业务;
3、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4、处理交易主体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5、办理兑换提货结算业务;
6、控制结算风险,保证农特类产品交易合同的履行;
7、按规定管理交易资金。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农特类产品交易合同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机构
第十条 “结算机构”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划拨的机构。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机构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主体应交付的资金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二条 交易主体须在结算机构开立一个交易资金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主体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机构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主体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与交易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为便于交易主体出入金的办理,保证交易主体资金安全,交易中心将采用第三方机构存管的方式管理交易资金。交易中心在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一个结算专用账户,交易主体须在资金存管机构开设一个资金账户,交易中心与交易主体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资金存管机构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主体资金账户间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主体可直接通过交易客户端自助办理出入金,具体操作细节按交易主体、交易中心和资金存管机构三方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存管机构,对每一交易主体发生的资金、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八条 交易主体参与交易,应存入足够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主体,交易中心可限制其交易资金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3、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主体将农特类产品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交易中心将在扣减交易主体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交易主体划拨相关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主体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主体可通过客户端提取结算数据。
1、交易主体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复核。如无异议,交易中心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2、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主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兑换提货资金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主体收取交易手续费和兑换提货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兑换提货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农特类产品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体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交易主体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