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客户开销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客户在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商务交易行为,加强交易客户教育,指导经纪会员单位规范开销户流程,控制市场风险,根据《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交易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客户开销户工作由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单位作为协办主体,开户激活由交易中心执行,并对经纪会员单位进行业务过程中监督和合规稽查,交易中心进行事后抽查。
第三条 开户工作包括交易客户开户前交易规则制度的告知与指导,风险的充分揭示和说明,开户协议及附件的签署,开户资料的协助填写、整理、备案与提交等一切与交易客户开户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销户工作包括交易客户销户申请表的填写,销户资料的提交以及审批等一切与交易客户销户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的所有经纪会员单位及交易客户。
第二章 开户、销户管理
第六条 交易客户的开户以及销户工作应当由经纪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未经交易中心许可,经纪会员单位不得将交易客户的开户和销户工作交由其他主体或非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办理。
第七条 经纪会员单位递交的开、销户资料须经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签字。交易客户开、销户资料无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或由非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或由经纪会员单位不同工作人员签字的,交易中心均可不予以受理。
第八条 经纪会员单位在办理开户、销户业务递交的资料中必须包含协助交易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本人签字盖章的工作证复印件。
第三章 交易客户的准入及禁入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客户分自然人交易客户和机构交易客户两种。
第十条 每一个交易客户在交易中心开立的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具有独立性唯一性。
第十一条 自然人交易客户的准入条件:
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或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机构交易客户的准入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账户激活前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交易中心的最低标准;
3、交易中心有权对上述标准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交易中心开户、交易,经纪会员单位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交易:
1、交易中心股东;
2、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明令禁止入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交易客户开户要求、方式及流程
第十四条 交易客户具备交易条件必须履行以下三项程序:
1、交易客户在交易中心线上开立账户;
2、经纪会员单位将具备激活条件的交易客户资料,提交至交易中心;
3、交易中心根据经纪会员单位提交的交易客户资料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
第十五条 自然人交易客户在经纪会员单位开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3、本人亲笔签署与开户相关的所有文件。
第十六条 机构类交易客户在经纪会员单位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
4、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与开户相关的所有文件。
第十七条 经纪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交易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前,须出示或佩戴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明示其身份。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需在提交的交易客户激活资料上(包括客户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亲笔签字以便确认其协助交易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 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将具备激活条件的交易客户资料进行规范性的整理和审核,并将完整、有效、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签署资料的签字页以扫描的形式递交至交易中心备档。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客户激活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客户最低交易资金满足性,客户交易目的;
3、经纪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信息资料;
4、交易中心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管理部负责在交易客户激活之后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激活交易账户的交易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从会员提交的交易客户账户激活资料的完整性、工作人员的亲笔签字以及最低交易资金的满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衡量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交易客户开户的详细流程详见附件(交易中心交易客户开销户流程)。
第五章 交易客户销户要求、方式流程
第二十四条 交易客户销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交易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为零;
2、交易客户销户当天没有任何交易记录(无持仓、无成交、无委托);
3、交易客户已于经纪会员单位结清所有费用和货款;
4、交易客户已经在签约银行办理解约;
5、交易客户可以本人在网上申请并由经纪会员单位协助填写《客户销户申请表》,并由客户本人签字,然后客户本人手持该申请表和身份证拍照;
6、经纪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协助交易客户办理销户手续,整理上述资料发给交易中心指定邮箱。
第二十五条 具备销户条件的交易客户销户的流程详见附件《交易中心交易客户开销户流程》。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客户本人到经纪会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办理销户手续的,需填写《客户销户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原件核对后返还)。
第二十七条 交易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销户手续的,需提交销户申请表、授权委托书、交易客户及代理人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原件核对后返还)。
第二十八条 销户资料的信息管理
1、经纪会员单位必须将已销户的交易客户的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3年。
2、已销户的交易客户账户不能再次登录及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操作,由经纪会员单位将该交易客户的资金账户在交易系统内进行销户操作。
3、已销户的交易客户资金账户,交易中心通过数据库可查询到其相关的资料和历史数据信息(包括单据、资金流水等)除交易中心统计等业务所需或司法查询等情况外,原则上不提供本条款所提及的资料、数据的查询。
4、已销户的交易客户交易客户编码,不能再次用来开户,以保持交易客户编码的唯一性。
5、已销户的交易客户可以再次选择原经纪会员单位或新的经纪会员单位重新开户,但再次开户的交易客户编码应由再次开户的经纪会员单位重新开立新的交易客户编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负责对交易客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开销户流程进行监督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按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阻挠、拒绝或延误交易客户办理开户业务,否则,一经查实,交易中心将授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按照《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会员合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纪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阻挠、拒绝或延误交易客户办理销户业务,否则,一经查实,交易中心将授权会员管理部按照《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会员合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单位违规进行开、销户处理的,交易中心交易部一经发现将提交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依据《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会员合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负责对已销户归档的交易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已销户交易客户的资料仍然可查,经纪会员单位需要按照交易中心要求予以保存,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