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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量:43437 时间:2021-9-21 18:14:20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纪会员管理,保障经纪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会员在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纪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有权从事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会员及其授权代表从事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本办法。


第二章 经纪会员


第四条 经纪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允许其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协助交易中心提供现货挂牌业务市场参与者开发、培训等服务的会员单位。经纪会员经交易中心同意,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可以拥有协助交易中心提供不同业务服务的资格和权限。经纪会员应根据其拥有的经纪资格和权限协助交易中心提供不同业务的服务,并遵守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本办法对经纪会员进行管理,并有权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或细则。

第六条 经过交易中心批准,经纪会员可拥有一种或多种业务资质。经纪会员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前,不得从事需获得相应业务资质后方可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经纪会员资格的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成为经纪会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协助从事经纪服务的相关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 万元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接受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与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四)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一人(含)以上具备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或投资管理经验;

(五)具备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与培训的资深团队;

(六)拥有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办公场所、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七)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八)具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经纪会员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一)经申请人签署的《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已满足第七条规定全部条件的合规声明;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经纪会员资格书面申请材料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并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发放相应经纪会员证书后,正式取得相关经纪会员资格。申请人未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除非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延长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经纪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其网站上公示经纪会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交易中心不同业务相关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可在申请经纪会员资格的同时申请交易中心不同业务的业务资质和权限。业务资质和权限相关的管理规定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纪会员资格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十三条 除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经纪会员不得转让、出租其经纪会员资格或以任何方式将经纪会员相关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第十四条 除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经纪会员有权根据本办法,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变更经纪会员种类或终止经纪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申请变更经纪会员种类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经纪会员资格的条件,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交易中心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申请终止经纪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交易中心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关于终止经纪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二) 终止经纪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

(三) 经纪会员业务处理方案;

(四)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或终止经纪会员资格书面申请材料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并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经纪会员资格变更手续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发放相应的经纪会员证书后正式取得变更后的相关经纪会员资格;同时,其变更前的经纪会员资格终止。申请人未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除非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延长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变更经纪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经纪会员资格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且经纪会员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经纪会员资格终止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的,经纪会员资格自合并、分立之日起中止。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若要承继经纪会员资格的,必须自经纪会员合并、分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经纪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纪会员资格正式变更或终止后,交易中心应相应收回相应的经纪会员证书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纪会员不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经纪会员资格条件或未通过年检的,交易中心有权自主决定并以书面的方式取消其经纪会员资格,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经纪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或终止的,经纪会员在其资格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行为将不受影响。经纪会员资格变更或终止后,任何人以该经纪会员名义从事的任何行为的一切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经纪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纪会员应当立即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 重大业务风险;

(二) 重大技术故障;

(三) 不可抗力事件;

(四) 可能影响交易中心正常经营的情况;

(五) 可能影响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及其他相关方正常经营或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情况;

(六) 交易中心规定其他应当立即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纪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取得其他交易中心经纪会员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十) 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其审慎管理的要求,要求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定期报告或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经纪会员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4月01日至4月15日。

第二十八条 年检时,经纪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书面年检材料:

(一) 经纪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经纪会员进行年检,并将经纪会员年检情况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经纪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 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 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开展各项业务;

(六) 根据本办法变更、转让、终止经纪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经纪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定;

(三) 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 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八) 应协助交易中心处理突发或异常事件;

(九) 应承诺并确保其向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经纪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经纪会员执行交易中心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经纪会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对经纪会员进行处罚: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限制或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权限;

(五) 暂停经纪会员资格;

(六) 取消经纪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 未按时进行经纪会员年检;

(二)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三) 未履行经纪会员义务的;

(四) 发生导致经纪会员出具的任何书面声明中的内容失实的任何事件;

(五)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对经纪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高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超越交易中心许可违规收费的;

(二) 超越交易中心许可从事经纪业务和交易活动的;

(三) 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

(四) 未执行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的;


(五) 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六)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自主决定并以书面的方式取消其经纪会员资格:

(一) 转让、出租经纪会员资格,或将经纪会员相关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无关的业务的;

(三) 从事未经交易中心许可的业务的;

(四) 未通过年检的;

(五) 发生导致合规声明不实的事件且未能弥补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七)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将经纪会员处罚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不予退还被取消经纪会员资格的经纪会员其已缴纳的与交易中心有关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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